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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9日作者:湖北省律师协会
2007-4-29
湖 北 省 律 师 协 会
鄂律字[2007]6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司法局,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湖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经2007年1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2007年1月20 日湖北省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规范湖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工作,保障我省各级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种类:
湖北省律师协会会费,分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两种。
二、会费收缴的原则:
1、律师协会会员的会费按年度收缴。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在每年年检注册前,按比例汇总本地区应交省及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总额,统一交省律师协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的会费由省律师协会直接收缴;
2、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会费收缴比例严格按本省律师业务收入总额的3%收取;
3、各地不得以会费的名义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4、为促进全省律师行业全面平衡的发展,省律师协会在活动经费上坚持向市(州)律协大力支持的原则,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按本地会费总额的60%留存,其余40%上缴省及全国律师协会;
5、经批准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合并和更名的律师事务所)距下年度年检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减半收缴团体会费;
6、根据各地经济和律师行业发展状况,全省按地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收缴标准。
7、省律师协会对会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律师协会对会费收缴工作进行督促和落实。
三、会费收缴标准:
1、省直律师事务所、武汉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20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1500元/人;
2、地级市(州)城区律师事务所、直管市律师事务所、武汉市郊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10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1000元/人;
3、市辖县(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500元/人。
4、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按市辖县(区)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5、公司律师事务部个人会员会费100元/人。
四、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会费 收缴办法 通知
湖北省律师协会 2007年4月26日印发